函示公立大專校院教師留職停薪借調至一般行政機關擔任事務官,如未具任用資格或未經銓敘審查合格者,於留職停薪期間依規定應停止繳納教育人員退撫基金費用,俟回任教職復薪時得依規定一次補退撫基金費用,政府應撥付部分由借調支薪機關撥付,採計退休撫卹年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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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70118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5府法三字第85093771號;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說明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說明;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任用資格;行政機關;事務官;借調;留職停薪;退休;教育人員;教師;銓敘審查;撫卹年資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7-0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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