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嗣後現職公務人員經司法人員特考司法官考試錄取參加司法官訓練,均不得核給公假,規定應予停止適用,惟原奉核准給予公假受訓期間仍應暫予維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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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61018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5府人三字第85087905號;高等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規則 第11條 說明;公假;公務人員;司法人員;司法官;訓練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6-12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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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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