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示請求權人於收到協議書、訴訟上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後,仍未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時,該機關應如何辦理賠償金支付事宜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61011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5府法三字第85081175號;中央各機關國家賠償金請款、撥款程序及求償收入處理事項 說明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說明;判決;訴訟;請求權;賠償金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6-11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

評分與驗證

請為這筆數位資源評分

star star star star star

推薦藏品

東引北海坑道
東引北海坑道
國軍支援,感人事蹟多
國軍支援,感人事蹟多
表2-8 大成殿次間B1木構件損害因...
表2-8 大成殿次間B1木構件損害因...
鷺科〈黃頭鷺、小白鷺、黑冠麻鷺、夜鷺...
鷺科〈黃頭鷺、小白鷺、黑冠麻鷺、夜鷺...
照片3-26 原鐵路局貨運服務站(今...
照片3-26 原鐵路局貨運服務站(今...
圖087~088 正殿左大柁下的前魚...
圖087~088 正殿左大柁下的前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