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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示請求權人於收到協議書、訴訟上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後,仍未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時,該機關應如何辦理賠償金支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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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61011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5府法三字第85081175號;中央各機關國家賠償金請款、撥款程序及求償收入處理事項 說明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說明;判決;訴訟;請求權;賠償金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6-11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1996-11)。[函示請求權人於收到協議書、訴訟上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後,仍未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時,該機關應如何辦理賠償金支付事宜]。《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83/4e.html(2025/01/17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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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83/4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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