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申請辦理資遣人員,如未符合當時資遣法令規定資遣要件,仍得依其實際任職年資,按現職相當俸級人員月俸額計算發給資遣給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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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61006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5府人四字第85076887號;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說明;年資;戒嚴時期;俸級;資遣人員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6-11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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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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