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 7條「本基金墊償範圍以申請墊償勞工之雇主已提繳本基金者為限」,規定自85年 7月17日起按事業單位積欠勞工工資前已提繳基金月數與應提繳基金月數比例予以墊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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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606184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5府法三字第85060231號;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17條 說明;工資;事業單位;基金;勞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6-09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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