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縣、市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 227條之規定辦理公告,若公告始日適為 5月16日至 6月30日之間則該徵收公告是否有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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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60607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5府法三字第85052498號;土地法 第227條 說明;土地徵收;地政機關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6-08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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