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於84年 7月 1日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援外技術團隊年資未核給退休金或資遣給與者,於擔任或回任公務人員時,得持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申請補繳公務人員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俾憑併計退撫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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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60603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5府人四字第85049196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說明;公務人員;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年資;政府機關;退休金;資遣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6-07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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