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者應先行停職並依法移付懲戒,惟其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者,得由主管長官本於權責,視實際情節之輕重,移付懲戒或逕為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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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50314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3府人三字第83081390號;公務員服務法 第13條 說明 公務員懲戒法 第 9條 說明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說明;公務人員;職等;懲戒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5-01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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