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車輛報廢繳銷牌照或經監理機關吊、銷牌照後,行駛公路被查獲者,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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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604539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2府法三字第82022761號;使用牌照稅法 第28條 說明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3-04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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