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各單位辦理原省有建築改良物移轉為國有登記作業,得以移接清冊替代契稅證明書,免向主管機關申報契稅。另編造財產移交清冊時,請載明權利變更日之評定價格,以核課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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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90497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8府財五字第055519號;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8條 說明;契稅;建築改良物;財產;登記費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9-06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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