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之 1增定施行前在職死亡,服務機關未申請保留其遺族領卹權者,准予服務機關為其補辦保留遺族領卹權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90496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人事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8省人四字第13397號;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說明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6條 說明;人民關係;公務人員;死亡;遺族領卹權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9-06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