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對於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其留職停薪期間之職務,僱用職務代理人及聘用臨時人員代理者,訂定聘(僱)用契約時,應將無條件提前解除代理或解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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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20718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1府人三字第81064581號;育嬰假;留職停薪;職務代理人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2-09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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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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