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環保署修正「煉鋼業電爐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1條、玻璃業氮氧化物排放標準第 1條、熱風乾燥機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1條、鉛二次冶煉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1條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操作許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第 1條、第 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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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G994473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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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9-04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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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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