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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公立學校教職員於86年 7月 1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施行前亡故,服務學校未予辦理保留遺族撫卹金領受者,准從寬由服務學校依規定為其補辦;亡故教職員居住大陸之遺族或法定受益人,應於服務學校依前述規定辦理保留撫卹金領受權後,始得請領一次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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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90396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教育廳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8教人字第55272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6條 說明;人民關係;公立學校教職員;法定受益人;教職員;撫卹金;遺族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9-05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臺灣省教育廳函(1999-05)。[凡公立學校教職員於86年 7月 1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施行前亡故,服務學校未予辦理保留遺族撫卹金領受者,准從寬由服務學校依規定為其補辦;亡故教職員居住大陸之遺族或法定受益人,應於服務學校依前述規定辦理保留撫卹金領受權後,始得請領一次撫卹金]。《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58/10.html(2025/01/17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58/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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