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公立學校教職員於86年 7月 1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施行前亡故,服務學校未予辦理保留遺族撫卹金領受者,准從寬由服務學校依規定為其補辦;亡故教職員居住大陸之遺族或法定受益人,應於服務學校依前述規定辦理保留撫卹金領受權後,始得請領一次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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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90396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教育廳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8教人字第55272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6條 說明;人民關係;公立學校教職員;法定受益人;教職員;撫卹金;遺族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9-05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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