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於代管期間申辦繼承登記,如代管期間已逾九年,其代管費用之收取,依「土地法」第73條之 1規定意旨,最高以九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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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90391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地政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8地三字第20639號;土地法 第73條 說明;繼承登記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9-05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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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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