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約聘、僱人員於連續服務滿十二個月後,不得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7條第 2項規定按在職月數比例核給慰勞假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902019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8府人三字第19052號;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7條 說明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約聘僱人員給假規定 第4點 說明;公務人員;慰勞假;請假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9-03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

評分與驗證

請為這筆數位資源評分

star star star star star

推薦藏品

表2-9 大成殿次間B2木構件損害因...
表2-9 大成殿次間B2木構件損害因...
照片3-27 民國70年(1981)...
照片3-27 民國70年(1981)...
表2-3 大成殿楹構件損害因子分析表...
表2-3 大成殿楹構件損害因子分析表...
逛老街遊楠梓仙溪:旗山‧內門‧甲仙‧...
逛老街遊楠梓仙溪:旗山‧內門‧甲仙‧...
東引北海坑道
東引北海坑道
照片6-3 中央街屋內的私有水井
照片6-3 中央街屋內的私有水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