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衛生署公告修正「醫院與診所從事血液透析業務評估要點」,該要點第 3點第 3款所定執行透析治療時,應有專科醫師在場照顧,其中「專科醫師」係為「醫師」之誤植,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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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90197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衛生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8衛三字第0011290號;醫院與診所從事血液透析業務評估要點 第3點 已更正;血液透析;專科醫師;醫師;醫院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9-03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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