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退休人員及其配偶均已死亡,其已成年子女如身心殘障無獨立謀生能力,可否仍准予續住宿舍,及年老單身無子女之退休同仁不合規定占住宿舍暫緩催討等事宜,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商結論辦理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90181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8府人四字第15699號;民法 第1114條 說明 民法 第1118條 說明;人事行政;死亡;退休;退休人員;配偶;宿舍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9-03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