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4條規定「曾擔任代課代理教師連續達三個月以上或累積一年以上,並取得證明者」,是否包含外國僑校任教之經歷疑義,請依教育部核釋辦理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90179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教育廳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8教四字第36966號;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4條 說明;代理教師;代課教師;兼任;聘任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9-03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

評分與驗證

請為這筆數位資源評分

star star star star star

推薦藏品

配合政策,一心為災民
配合政策,一心為災民
三、光緒五年十月中路理番分府孫給埔眉...
三、光緒五年十月中路理番分府孫給埔眉...
表2-11 大成殿超音波破壞等級分析...
表2-11 大成殿超音波破壞等級分析...
【照片2-2-8】正殿明間右側木構架...
【照片2-2-8】正殿明間右側木構架...
【照片2-2-2】正殿明間右側二通三...
【照片2-2-2】正殿明間右側二通三...
東港廟宇神明神源雜記
東港廟宇神明神源雜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