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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4條規定「曾擔任代課代理教師連續達三個月以上或累積一年以上,並取得證明者」,是否包含外國僑校任教之經歷疑義,請依教育部核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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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90179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教育廳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8教四字第36966號;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4條 說明;代理教師;代課教師;兼任;聘任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9-03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臺灣省教育廳函(1999-03)。[「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4條規定「曾擔任代課代理教師連續達三個月以上或累積一年以上,並取得證明者」,是否包含外國僑校任教之經歷疑義,請依教育部核釋辦理]。《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55/b0.html(2019/05/07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55/b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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