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於鄉長任內因案停職,任期屆滿仍未復職,嗣於停職期間再任公職,其休假應於再任公務人員滿一年後始准併計再任前之任職年資核給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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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81069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7府人三字第173360號;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9條 說明;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停職;復職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8-1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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