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正後「土地法」第46條之 1至第46條之 3執行要點未明訂界址爭議未解決土地應如何受理申請核發地籍圖謄本一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辦理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80973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地政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7地一字第61300號;土地法 第46條 說明;地籍圖;界址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8-11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

評分與驗證

請為這筆數位資源評分

star star star star star

推薦藏品

表2-12 大成殿超音波破壞等級分析...
表2-12 大成殿超音波破壞等級分析...
物資湧到,供需不平衡
物資湧到,供需不平衡
鷹科(松雀鷹、赤腹鷹、鳳頭蒼鷹、灰面...
鷹科(松雀鷹、赤腹鷹、鳳頭蒼鷹、灰面...
照片3-22 民國80年馬公港空拍圖
照片3-22 民國80年馬公港空拍圖
垂花與豎材~蓮花
垂花與豎材~蓮花
圖2-2.8 獅子頭水圳灌溉區域面積...
圖2-2.8 獅子頭水圳灌溉區域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