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 1規定,民選首長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但未連任者,至離職日止,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所稱「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之範圍疑義,請依銓敘部函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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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80283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人事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7省人二字第9295號;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6條 說明;公務人員任用;任用;遷調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8-04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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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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