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衛生署公告自民國87年 4月20日起臺灣省基隆市、苗栗縣、彰化縣屬於「藥事法」第 102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應實施醫藥分業之地區),並同時整理本處前二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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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80089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衛生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7衛四字第4000052號;藥事法 第102條 說明;醫藥分業;藥事人員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8-0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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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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