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如因故於徵收公告期滿六個月後始申請一併徵收,市縣地政機關可否受理疑義,請依內政部函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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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80003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地政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6地二字第74889號;土地法 第217條 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徵收;地政機關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8-01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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