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屬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分發任用及實施實務訓練範圍之機關(構)學校現職公務人員,於榜示後正額錄取人員,如原服務機關同意提供與其考試錄取等級、類科相當且不占原報請分發之職缺時,均可持人事行政局所寄發之分回原任職機關申請書,向原服務機關提出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實施實務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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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71011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6府人二字第174417號;公務人員;任用;考試分發;實務訓練;職缺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7-1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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