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職前曾任公開甄選進用連續代課、代理滿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暨試用教師連續任教二年以上,並折抵教育實習之年資及全程參加教育實習一年之年資,不得再予採計提敘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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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70999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教育廳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6教人字第110579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33條 說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34條 說明 教師法 第35條 說明;代理教師;代課教師;年資;教育實習;提敘薪級;試用教師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7-11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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