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一次記二大過、停職、專案考績免職處分,受處分人得分於收受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復審,復審機關如屬同一機關,得合併審議決定;如繫屬上下不同層級機關,以合併上級復審機關審議決定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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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70996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6府人三字第104368號;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2條 說明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2條 說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議決釋字第423號解釋 說明 訴願法修正草案 第78條 說明 訴願法 第2條 說明 訴願法 第9條 說明;公務員;考績;行政處分;免職;記過;停職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7-1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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