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考試院、行政院、司法院會銜訂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並轉發考試院廢止「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特種考試軍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特種考試臺灣省、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特種考試交通事業公路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特種考試交通事業民航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