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因涉及刑案,經予停職並移付懲戒,於懲戒處分議決前,如所涉刑案部分符合「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 9條之規定要件,得由各機關本於職權衡酌是否先予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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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706214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6府人三字第163219號;公務員懲戒法 第4條 說明 公務員懲戒法 第6條 說明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第9條 說明;公務人員;公務人員獎懲;刑案;停職;復職;懲戒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7-07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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