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經審定委任第五職等合格實授,現以機要人員任用,如其資格條件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 3項之規定,得由機關依據規定遴選參加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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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70606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6府人三字第160571號;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7條 說明;公務人員;公務人員任用;任用;委任;訓練;機要人員;機關;遴選;職等;薦任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7-07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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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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