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如有參與經營商業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之情事者,應視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規定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706054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6府人三字第64049號;公務員服務法 第13條 說明;公司發起人;公務員;商業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7-07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