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持有國中、高中或職業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於繼續擔任教職期間,如轉任同一學科時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37條規定免再重新檢定或重新核發教師證書,惟專科畢業之國中合格教師轉任高中、職任教,其資格需符合「師資培育法」第 7條各款之大學畢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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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G964914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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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7-02
語言: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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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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