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審計部臺灣省審計處函為有關各單位購置定製財物決標總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以下者,是否得規定繳納差額保證金,屬行政權責,應行決定與辦理事項,宜由主辦機關自行衡酌本身權益,並於招標須知中明訂,以昭公信,又購置定製財物案件,應比照營繕工程案件,有關其底價,不論決標與否,均不宣布之開標慣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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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G964861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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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7-01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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