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教師因案被起訴尚未確定判決,或正由法院偵辦中,在未解聘、停聘前除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經移付懲戒,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7條規定不得辦理資遣或申請退休者外,如合資遣或申請退休規定,現行法律並無禁止辦理之明文,主管機關尚不得以其涉案而否准其資遣或申請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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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70356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教育廳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6教人字第57125號;公務員懲戒法 第7條 說明;公務員;法院;起訴;退休;教師;解聘;資遣;懲戒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7-05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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