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東區戶政事務所委任第四至第五職等一般民政職系戶籍員職務,得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十之規定僱用高中(職)畢業之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惟其學識、才能、經驗仍應與擬代理職務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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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70182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人事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6省人二字第9982號;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說明;戶政事務所;民政;委任;職務代理人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7-04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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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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