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持有國中、高中或職業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於繼續擔任教職期間,如轉任同一學科時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37條規定免再重新檢定或重新核發教師證書,惟專科畢業之國中合格教師轉任高中、職任教,其資格需符合「師資培育法」第 7條各款之大學畢業規定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70099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教育廳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6教一字第35111號;師資培育法 第7條 說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37條 說明;大學;幼稚園;合格教師;師資培育;教育實習;教師資格;教師證書;職業學校;轉任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7-0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

評分與驗證

請為這筆數位資源評分

star star star star star

推薦藏品

參考書籍
參考書籍
秧雞科(白腹秧雞、紅冠水雞)
秧雞科(白腹秧雞、紅冠水雞)
扇尾鶯科(斑紋鷦鶯、灰頭鷦鶯、褐頭鷦...
扇尾鶯科(斑紋鷦鶯、灰頭鷦鶯、褐頭鷦...
逛老街遊楠梓仙溪:旗山‧內門‧甲仙‧...
逛老街遊楠梓仙溪:旗山‧內門‧甲仙‧...
容身大愛,重建戶無奈
容身大愛,重建戶無奈
【照片2-2-13】三川殿右側二通二...
【照片2-2-13】三川殿右側二通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