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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地方文獻典藏數位化計畫
凡持有國中、高中或職業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於繼續擔任教職期間,如轉任同一學科時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37條規定免再重新檢定或重新核發教師證書,惟專科畢業之國中合格教師轉任高中、職任教,其資格需符合「師資培育法」第 7條各款之大學畢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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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70099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教育廳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6教一字第35111號;師資培育法 第7條 說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37條 說明;大學;幼稚園;合格教師;師資培育;教育實習;教師資格;教師證書;職業學校;轉任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7-0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臺灣省教育廳函(1997-02)。[凡持有國中、高中或職業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於繼續擔任教職期間,如轉任同一學科時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37條規定免再重新檢定或重新核發教師證書,惟專科畢業之國中合格教師轉任高中、職任教,其資格需符合「師資培育法」第 7條各款之大學畢業規定]。《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19/56.html(2019/05/07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19/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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