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審計部臺灣省審計處函為有關各單位購置定製財物決標總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以下者,是否得規定繳納差額保證金,屬行政權責應行決定與辦理事項,宜由主辦機關自行衡酌本身權益,並於招標須知中明訂,以昭公信。又購置定製財物案件,應比照營繕工程案件,有關其底價,不論決標與否,均不宣布之開標慣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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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70081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5府主二字第169180號;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59條 說明;招標;保證金;政府採購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7-01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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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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