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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財政廳建請對於現職人員離職未滿三個月即再任者,及因參加高考或乙等特考錄取經分回原機關(或他機關)占薦任職缺實務訓練(或實習),原職經免職並於訓練期滿再予派代送審人員,得免再繳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健康證明書與服務誓言案,請依銓敘部函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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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50900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4府人二字第164730號;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說明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4條 說明 簡化公務人員送審檢證注意事項 第 4條 說明;公務人員;任用;實務訓練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5-1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1995-11)。[有關財政廳建請對於現職人員離職未滿三個月即再任者,及因參加高考或乙等特考錄取經分回原機關(或他機關)占薦任職缺實務訓練(或實習),原職經免職並於訓練期滿再予派代送審人員,得免再繳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健康證明書與服務誓言案,請依銓敘部函示辦理]。《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16/76.html(2019/05/07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16/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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