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財政廳建請對於現職人員離職未滿三個月即再任者,及因參加高考或乙等特考錄取經分回原機關(或他機關)占薦任職缺實務訓練(或實習),原職經免職並於訓練期滿再予派代送審人員,得免再繳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健康證明書與服務誓言案,請依銓敘部函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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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50900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4府人二字第164730號;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說明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4條 說明 簡化公務人員送審檢證注意事項 第 4條 說明;公務人員;任用;實務訓練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5-11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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