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考試院決議「各機關今後修正組織法規時,應將雇員職務改置為書記」,另原考試院前決議「如為兼顧機關業務性質特殊需要應以不超過各機關編制員額總數百分之二為限」規定,應即停止適用,又為顧及現職人員權益,現職雇員得予留用,惟應於各機關組織法規(含編制表)中明定有關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佔缺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50880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4府人一字第162405號;任用資格;書記;現職人員;雇員;職務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5-10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