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公營事業機構之純勞工如當選村里長,准予兼任至本屆任滿為止,嗣後不得再兼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50526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4府民一字第47727號;公務員服務法 第14條 說明 公務員服務法 第24條 說明;公營事業機構;村里長;兼任;勞工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5-06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