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案停職人員,經判刑確定,並受懲戒處分,復職後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 2項之規定補辦「停職當年度考績」,應不包括休職期滿許其復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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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50513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4府人三字第141378號;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說明;考績;停職;復職;懲戒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5-06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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