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84年 7月 1日起凡輸入或製造血液類製劑不得呈現「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第一型及第二型(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Ⅰ&Ⅱ) 抗體」陽性反應否則依「藥事法」第21條第 2款以劣藥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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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50479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衛生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4衛四字第028092號;藥事法 第21條 說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藥品管理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5-04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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