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私立學校試用教師經修習教育學分登記為合格教師,申請改敘薪級其生效日期,宜請逕依各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或參酌「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 9條第 2款規定自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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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40792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教育廳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3教人字第78153號;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第 9條 說明;合格教師;改敘薪級;教育學分;試用教師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4-09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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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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