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法制人員專業加給」支給規定之修正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秘書同時兼辦民政業務者自83年 6月 1日起依規定不合再支給兼職酬勞其已兼領法制人員專業加給及兼職酬勞者應將兼職酬勞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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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40741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3府人四字第56210號;法制人員專業加給 民83. 5.28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30條 說明;民政;法制人員;兼職酬勞;專業加給;調解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4-07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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