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政府及警察局於收受雇主函報所聘僱之外國人連續曠職 3日失去聯繫之案件,除雇主未依規定函報勞委會或謊報外不須另行行文勞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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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40543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勞工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3勞三字第10998號;就業服務法 第52條 說明;外國人;曠職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4-05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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