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編制內職員,其配偶因公赴工作或進修時間在 1年以上者,得申請留職停薪 3年期滿復職後,得否再申請留職停薪 1節得由各用人機關考量業務需要自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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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40524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3府人三字第142649號;留職停薪;復職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4-04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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