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機要職務人員轉任教師核敘薪級時,應依所具資格重新起敘,並採計原任年資,其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考績(成)列乙等以上),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並受教師本職最高薪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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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30820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教育廳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2教人字第99688號;年功俸;年資;教師;薪級;轉任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3-12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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