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僱之技工、工友,如曾任技工、工友,因退職或其他正當事由離職,或由技工改僱為工友者,其原支較高工餉,在不超過所任技工、工友規定最高「年功餉級」範圍內,准予繼續支給,惟以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之單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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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30819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2府人二字第179514號;事務管理規則 說明;工友;工餉;技工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3-12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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