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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 7日前列冊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係指自雇主通知員工應離職之日起往前計算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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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30233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勞工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2勞三字第1948號;就業服務法 第34條 說明;勞資關係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3-0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臺灣省勞工處函(1993-02)。[「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 7日前列冊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係指自雇主通知員工應離職之日起往前計算 7日]。《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2/fd/37.html(2019/05/07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2/fd/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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