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範校院公費畢(結)業生服務未滿,擬離職從事教育以外之工作者,應先徵得服務學校同意後,向原畢業學校申辦償還公費手續後,始得發給「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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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30220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教育廳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2教一字第107132號;師範院校;畢業生;離職證明書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3-0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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